021第20章 论生克先后分吉凶

《子平真诠评注》第20章 论生克先后分吉凶

原文:月令用神,配以四柱,固有每字之生克以分吉凶,然有同此生克,而先后之间,遂分吉凶者,尤谈命之奥也。

徐注:先后地位,最为紧要,有同此八个字,而在此为吉,在彼为凶,在此可用,在彼不可用者,贫富、贵贱、寿夭截然不同。

此中变化无定,非程式可以说明。

盖生克制化,如官忌伤,印忌财等,皆呆法也,而先后程序,则活法驰。

呆法可说,而活法无从说起,神而明之存乎其人,在于学者熟习自悟而已。

如鄙人贱造,

舍亲某甲,为

此其一例耳。

原文:如正官同是财伤并透,而先后有殊。

假如甲用酉官,丁先戊后,则以财为解伤,即不能贵,后运必有结局。

若戊先而丁后时,则为官遇财生,而后因伤破,即使上运稍顺,终无结局,子嗣亦难矣。

徐注:正官格逢伤,透财可解。

然有可解有不可解者,即先后程序之别也。

兹以原文所述之例,列式以明之:

是为财旺生官之局,伤官之气泄于财,丝毫无损于官星。

若易其地位,如下列格式:

即为财生官而遇伤破局也。

亦有虽是丁先戊后,亦不能解者,如:

辛金透出在年,酉金盖头丁火,虽戊土在时,亦不能解,盖火贴近也。

又如:

此虽丁火伤官在时,亦不害官星,盖得己土化伤,壬印合伤以解也。

丁年壬时同。

以财化伤如此,以印制伤护官,其理相同。

如:

丁火伤官,为癸印所制,不害官星也。

如易以己年,则印被财破,火仍伤官矣。

又如:

虽有癸水之印,丁火仍伤官星,以其相隔也;官星先受其伤,印不及救护矣。

原文:印格同是贪财坏印,而先后有殊。

如甲用子印,己先癸后,即使不富,稍顺晚境;若癸先而己在时,晚景亦悴矣。

徐注:月令印绶而见财星,非必不吉,所谓贪财坏印者,必也印轻财重。

日元需要印绶滋生,而为财所破,又无比劫救应(参阅论财论印中财印并用节)。

同为坏印,而先后有别者,时为归宿之地。

时逢喜神生旺,晚福必佳;时遇忌神生旺,晚景必悴。

故甲用子印,己先癸后,是虽逢财破,仍得印生。

若癸先而己在时,是印之结局,为财所破也。

然亦须看四柱之配合,如浙西某富翁子造,庚申、戊寅、丙申、乙未,财星坏印,虽乙印在时,财先印后,而乙庚化合,得气于申,有救应而不解,如中年后运佳,尚有结局,再行财运,必无善果也。

原文:食神同是财枭并透,而先后有殊。

如壬用甲食,庚先丙后,晚运必亨,格亦富而望贵。

若丙先而庚在时,晚运必淡,富贵两空矣。

徐注:食伤生财,以枭印夺食制伤为病,若印在前,而食伤生财在后,则印滋生日元,日元旺而泄秀,与印旺用食伤相同(参阅论印用食伤节),格取富贵。

盖食伤喜行财地,而财制枭印,枭以护食伤也。

若无丙财,则为有病无药。

如庚申、戊寅、壬子、甲辰、庚枭夺食而无财为救应,运行财地,虽可补救一二,终嫌原局无财生至申运,庚金得地,即难挽救(参阅《滴天髓》卷四真假节),斯乃无财之病也。

若丙先而庚在时,则始而秀发,终被裁夺,富贵两空,势所必至也。

如一女造:

癸卯 甲辰 乙巳 丙午 丁未 戊申

乙木身旺,丁火泄秀,以丁为用神,壬水为病,己土制壬水为药。

惜丁壬合而化木,去水虽美,去火则不相宜。

用神在年被损,故出身寒微。

己土在时为救,故帮夫与家,子嗣继美。

运行南方得地,福泽悠长。

男女一例也(参阅《滴天髓征义》卷六女命章)。

原文:七煞同是财食并透,而先后大殊。

如己生卯月,癸先辛后,则为财以助用,而后煞用食制,不失大贵。

若辛先而癸在时,则煞逢食制,而财转食党煞,非特不贵,后运萧索,兼难永寿矣。

徐注:煞用食制者,以煞为用,以食为相,透财为破格。

然先后之间,有破格有不破格者,列式以明之:

虽财生煞旺,而得时上食神制煞,不失富贵之局。

如易为癸卯月如下:

同为财先食后,亦不免食神生财党煞矣。

至若食先财后,格局更過然不同。

如:

丙火合去食神,酉金生财党煞,无救应之神矣。

以食制煞如此,以印化煞亦同。

如癸年乙卯月己日丁卯时, 财不破印,煞虽重印可化也。

若丁年癸卯月,或甲己年丁卯月,而癸酉时,均为财破印以党煞也。

他如此类,可以例推。

然犹吉凶易者也,至丙生甲寅月,年癸时戊,官能生印,而不怕戊合;戊能泄身为秀,而不得越甲以合癸,大贵之格也。

假使年月戊癸而时甲,或年甲而月癸时戊,则戊无所隔而合全癸,格大破矣。

此亦地位之殊也,列式观之,即甚明显:

官能生印,戊不能越甲以合癸也。

假使如下列两式:

第一式得甲木隔开,戊癸不能合,各得其用以成格。

第二第三式,戊癸之合,非甲木所能隔,而格破矣。

原文:丙生辛酉,年癸时己,伤因财间,伤之无力,间有小贵。

假如癸己产并而中无辛隔,格尽破矣。

徐注:此亦地位先后之殊,列式如下:

丙火日元,以癸为官,以己为伤,中得辛金财星间隔,则伤生财,财生官,富中取贵。

假使如下式:

辛金不能化伤,己土直接害官星,格尽破矣(癸年己月同)。

原文:辛生申月,年壬月戊,时上丙官,不愁隔戊之壬,格亦许贵。

假使年丙月壬而时戊,或年戊月丙而时壬,则壬能克丙,无望其贵矣。

徐注:辛日丙时,以官为用,以伤为病,以戊为救应之药也。

列式如下:

壬丙之间,得戊隔之,则壬水不能伤害官星也。

设或戊土在时,官伤并列。

上两式壬水直接伤丙火官星,戊不能救。

原文:以上举官星为例,余如印畏财破,财惧比劫,食伤忌枭印,意义相同。

救应之法,亦可例推矣。

徐注:如此之类,不可胜数,其中吉凶似难猝喻。

然细思其故,理甚显然,特难为浅者道耳。

本篇所论生克先后吉凶,专举天干为例,而地支之重要,更有甚于天干者。

试举例如下:

癸亥 壬戌 辛酉 庚申 己未 戊午

子午卯酉,四冲也,而此造则非但不冲,反为四助。

卯酉之间,隔以子水,子午之间隔以卯木,金水木火,以次相生,以印化煞为用。

遇水得木引化,遇金得水引化,不伤印绶用神,虽冲而不冲也。

丙申 乙未 甲午 癸巳 壬辰 辛卯

此造土金伤官用印,然卯酉冲,官星不能生印;子午冲,印之根为财所破;地支木火被冲,天干火土亦成虚脱。

不免一生落拓,有志难伸矣。

更有喜其冲克者,如逊清乾隆皇帝造:

丙申 乙未 甲午 癸巳 壬辰 辛卯 庚寅 己丑

阳刃格局,以煞制刃为用。

但秋金无印,不作旺论,而官煞通根卯午,制刃太过。

妙在卯酉冲,使卯木不能生火,子午冲,使午火不破酉金,而丙丁官煞仍得通根。

抑其太过,入于中和,是则玄之又玄,更难猝喻者矣。

以上举子午卯酉为例,更有会合因先后而变其性质者,亦有非冲非合,而先后生克之间,吉凶迴殊者。

非可备举,学者熟习之后,自能领悟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