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32第31章 论正官
《子平真诠评注》第31章 论正官
原文:官以克身,虽与七煞有别,终受彼制,何以切忌刑冲破害,尊之若是乎?岂知人生天地间,必无矫焉自尊之理,虽贵极天子,亦有天祖临之。
正官者分所当尊,如在国有君,在家有亲,刑冲破害,以下犯上,乌乎可乎?
徐注:官之与煞,同为克身制我之物,而有阴阳配合之不同,故其用大同而小异。
如身强官轻,宜用财生官,身弱官重,宜用印化官,此官煞所同也。
日主与官煞旺弱相等,名为两停,在煞宜用食伤制之,而官不宜制,仍须用财生之,有食伤者更须以印护之。
盖官与日主,为阴阳配合有情,日主原不畏其克,若见食伤,既伤官星,又泄日元,为不可耳。
至于刑冲破害,成格皆忌,不仅官星为然也。
原文:以刑冲破害为忌,则以生之护之为喜矣。
存其喜而去其忌则贵,而贵之中又有高低者,何也?以财印并透者论之,两不相碍,其贵也大。
如薛相公命,
若
徐注:存喜去忌,即《神峰》病药之说,诚不易之论也。
贵之高低,全在八字配合之清浊纯杂。
如薛造官印相生,财旺而不破印,官星秉令,真神得用,宜其贵也。
然亦有小病,寅申巳三刑,不免刑伤贵气,运至乙亥四冲,未必无风浪。
其八字之清纯,更运行西北官印之地,宜为大贵之征。
杂气正官一造,未为木库,官星不秉令,丁壬一合,财印两失,巳申一合,官星被伤。
气势不流通,其为孤官无辅,固显而易见者也(巳申乙庚之合)。
原文:若财印不以两用,则单用印不若单用财,以印能护官,亦能泄官,而财生官也。
若化官为印而透财,则又为甚秀,大贵之格也。
如金状元命,
徐注:印为生我,受人之庇;财为我克,管辖他人。
用印者必身弱,用财者必身旺。
身旺任事,自较受庇于人为显赫,若身弱,则转不如受庇之为安逸矣。
金造亥卯未三合,官化为印,水盛火塞,用财损印,用《滴天髓》君赖臣生之理也。
似非并用财印,亦非官用财生,列入正官,似非其类。
原文:然而遇伤在于佩印,混煞贵乎取清。
如宣参国命,
李参政命,
徐注:遇伤佩印,混煞取清,自是不易之论。
但如宣造,支全木局,官化为伤,伤旺泄气,用印制伤为用;己官之气,尽泄于金,岂能以其为官星而另眼相看?即全局关键,亦在印而不在官也,李造酉为庚金旺地,乙庚之合,缓其相克之势,所谓“甲以乙妹妻庚,凶为吉兆”是也。
甲木通根,子辰相合,财化为印,以印化煞,用亦在印,特官有财之生、印之化,气势流转,格局因合而清,此即所谓取清也。
原文:至于官格透伤用印者,又忌见财,以财能去印,未能生官,而适以护伤故也。
然亦有逢财而反大贵者,如范太傅命,
此正造化之妙,变幻无穷,焉得不贵?
徐注:此节所论甚妙。
范造丁壬之合,逢寅月寅时,才印化为官星,格因合而转清;丙火自寅透出,得禄得生,初春木旺土虚,真神得用。
官清印正,而又同宫并旺,大贵奚疑?巳丑之合非真,三合会局,以四正(子午卯酉)为重心,无酉而隔寅,寅又为金之绝地,岂能伤害官星乎?盖巳为火土之禄地,非复金之生地也。
至若地支刑冲,会合可解,已见前篇,不必再述,而以后诸格,亦不谈及矣。